规章制度

计算机学院个人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中地大计字[2015]11号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7-03-09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计算机学院文件

中地大计字[2015]11号

线条1.png图片1.png线条2.png

计算机学院个人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酬金发放行为,根据地大校办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酬金,是指向教职工发放的非工资统发的各类津补贴、劳务费和各种奖励;向学生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和劳务费;向承担工作任务的校外人员发放的劳务费等。

第三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是酬金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院个人酬金发放工作的管理和审核。

第二章 酬金发放原则

第四条 学院二级班子成员、各类委员会的委员以职务身份参加的活动一律不得发放酬金。

第五条 学院举办的各类报告会、评审会、论证会、研讨会等,除评委、专家可以按规定发放酬金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发放酬金。

第三章 酬金项目与发放标准

第六条 个人酬金项目包括:教学类酬金、科研类酬金、奖励类酬金、各类津、补贴和酬金、其他劳务酬金。

第七条 教学类酬金:

1、教学课酬: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2、研究生论文答辩费:按照研究生院规定执行(硕士1500元/生、博士2900元/生)

3、在职工程硕士导师指导费:2000元/生,工程硕士毕业时发放。

4、研究生面试复试酬金:根据收取的复试费确定,不超过500元/天·人。

5、招生命题酬金、阅卷费:命题:200元/份;阅卷:10元/份。

6、监考费:学院补贴60元/次

第八条科研类酬金

1、科研津贴: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科研劳务费: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科研绩效奖励:根据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4、专家咨询费: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奖励类酬金

1、学院年终绩效考核奖励:根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年度考核院级优秀奖(个人)及其他奖励:不超过300元/人

3、创优奖励:科研奖励、参与学生科技竞赛参加集体活动根据学院相关文件执行;其他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由分管副院长提出,党政负责人审核发放。

4、突出贡献奖: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参见学校《突出贡献奖励办法》,根据学院相关文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非工资统发的各类津贴、补贴和酬金

1、返聘人员酬金:根据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2、班主任、学务指导津贴:学院补贴100元/月·人(一年按10个月计)

3、其他津补贴:慰问生病住院教职工、困难党员群众,年终慰问离退休教职工等不超过500元/人;教职工退休时的慰问金1000元。

第十一条 其他劳务酬金:

1、加班费标准:根据加班内容和时间确定发放标准,不超过500元/天·人,每人每月加班总时长不得超过4天。

2、值班费标准:根据值班内容和性质确定,不超过200元/天·人。

3、评审费标准: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酌情发放100元-500元/人·天(主办和承办单位人员不应领取)。

4、讲座酬金标准(税后):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学者:不超过3000元/人·天

(2)国外有教职副高以上人员:不超过2400元/人·天

(3)高级职称(含正处)专家:不超过2000元/人·天

(4)其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校外人员个人酬金的发放须完整填报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无法通过银行系统汇付的,酬金发放单位可在提交校外人员书面签收单证(证明)的情况下,通过现金形式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校内人员的各类个人酬金,均为税前金额,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外人员领取的个人酬金,应当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校外专家的讲座酬金标准按税后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学校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计算机学院 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