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计算机学院文件
中地大计字[2016]04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是学院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行使各类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必须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致力与推动学院提升学术创新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发挥主体作用,坚定不移地维护学院声誉、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严谨学风,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五条 学院充分尊重和支持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院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要由不同专业具有正教授职称的在职教职工组成,其中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10%。
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为不少于11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1名。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教授委员。担任学院领导及各系党政领导的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学院及各系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可根据需要确定特邀委员和学生委员。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院在编在岗人员(特邀委员和学生委员除外);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国内外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本人愿意为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两次未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及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教授委员由各三级单位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职务委员由院长提名,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特邀委员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生委员由大学生科技协会民主推荐,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教授委员名额分配方案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分布、学科建设水平等情况提出,经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确定。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职务委员的更换与增补按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教授委员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进行更换和增补。因特殊情况退出,按学科背景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院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院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不设置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岗位(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等的遴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高层次人才的选拔与引进、名誉教授的聘任等;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作出说明、暂缓决策或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三级机构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法规和制度;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组成。可根据议事需要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院学术委员会。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计算机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计算机学院
关于公布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精神,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现将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公布如下:
主任委员:蔡之华
副主任委员:戴光明、唐善玉
秘 书:蒋良孝
委员(全院教授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力哲田宜平吕 军朱 莉刘 刚任 伟
李振华张冬梅张夏林唐善玉龚文引童恒建
蒋良孝蔡之华戴光明